共同匯報標準須知
為維護稅制完整,全球各地政府現正推出適用於金融機構的資料收集及申報新規定,名為「共同匯報標準」(簡稱「CRS」)。
《2016年稅務(修訂)(第3號)條例》(簡稱「修訂條例」)於2016年6月30日生效,為香港實施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國際新標準(簡稱「AEOI」)訂立了法律框架。首次自動交換資料將於2018年進行,詳情請參閱香港稅務局網站。http://www.ird.gov.hk/eng/tax/dta_aeoi.htm
根據「修訂條例」,富盈證券由2017年1月1日起必須確定客戶的「稅務居住地」(這通常是您有義務繳納薪俸稅或利得稅的國家/地區)。我們將會根據已有的資料或向您額外索取的資料作出合適判斷。
若您的稅務居住地處於香港以外的國家/地區,我們或需向香港稅務局提交申報稅務管轄區居民帳戶資料,申報此情況及您的賬戶資料。這些資料將會被傳送給其他國家/地區的稅務機構。
若富盈證券確定客戶只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稅務居民,富盈證券將不會向香港稅務局提交您的帳戶資料。
為根據CRS要求確認您的稅務居住地,客戶須於開立證券戶口或當客戶的稅務地區有改變時,我們須要求您填寫適用的CRS自我證明表格。CRS自我證明表格有以下三種,請選擇合適的表格填寫。
- 個人自我證明表格:如您是個人或聯名證券客戶,請使用此表格確認個人的CRS相關資料。
- 實體自我證明表格:如您是公司客戶、獨資經營商號,請使用此表格確認企業的CRS相關資料。
- 控權人自我證明表格:此表格供在CRS下稱為「被動實體」的控權人使用。被動實體包括若干信託、基金以及所在國家/地區不參與CRS的受管理投資實體。控權人指透過擁有權或其他方式控制此類實體的人士。在某些情況下,控權人可指高級管理人員。
如您對稅務居住地有任何疑問,請參閱各當地稅務機構發布的稅務居住地相關規定http://www.oecd.org/tax/automatic-exchange/crs-implementation-and-assistance/tax-residency/(只提供英文版本)。如您對稅務身分有任何疑問,請諮詢專業稅務及/或法律顧問。請恕富盈證券無法提供任何稅務建議。您亦可瀏覽香港稅務局網站http://www.ird.gov.hk/eng/tax/dta_aeoi.htm及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(簡稱「經合組織」)CRS網站http://www.oecd.org/tax/automatic-exchange/common-reporting-standard/(只提供英文版本)了解相關資訊。